太财采罚〔2024〕1号
一、相关当事人
当事人: 太白县医院(太白县中医医院)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126103314356105536
地址:太白县北大街汉源路63号
二、基本情况
本机关根据《宝鸡市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“四类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》要求,联同太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太白县公安局对你单位采购项目《太白县医院传染病区中心供氧系统建设采购项目》(项目编号:FYZB-ZC-2022-011)进行了详实的检查,发现该项目招投标文件中第四部分第二节,技术要求对电源插座、灯及开关出现“选用国内知名品牌”的内容。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第六款 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:(六)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、商标、品牌或者供应商”的规定。
三、处罚结果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,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,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“给予警告”的行政处罚。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太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,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太白县财政局
2024 年 04 月 26 日